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榮昌 訴訟代理人 林佳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矜婷 律師被告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順 訴訟代理人 謝明翰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三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或上訴人即原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