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原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告 陶盈綺 送達代收人 周俊鳴 被告 葉亭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原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亭汶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陶盈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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