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3號聲請人 江森興 相對人 詹明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苗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共12,0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2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