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20號原告 陳森富 當事人與被告 許雅芳 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