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5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孟 和債務人 游淮媗游映華 債務人 邱士宸邱紹瑞
一、債務人游淮媗即游映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柒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游淮媗即游映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士宸即邱紹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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