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60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