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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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柯中偉 債務人 陳蔚聰 債務人 陳柔諺 即 陳明結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柔淇 即陳明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柔諺即陳明結之繼承人、陳柔淇即陳明結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結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蔚聰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柒拾叁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