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謝字豪

被告元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雪

被告 毛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571元【計算式:本金619,726元+利息8,845元=628,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郁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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