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2號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准予被告具保新台幣(下同)3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3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入彙計表及函各1紙附卷可稽。
三、詎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民國96年年8月16日到庭,復拘提無著,有報告書2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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