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4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張雅婷與告訴人 蘇佳惠 為新北市○○區○○路00號OMP創意廚房之同事,同屬上開工作場所雇主與員工聯絡之通訊軟體LINE「OMP^_^汐止店」群組之成員,於民國110年7月13日21時30分許,在上開群組內,因故生嫌隙,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上開特定多數人得以見聞之群組內,以暱稱「 小雅 (雙愛心符號)」擅打「你他媽的死肥豬,吵什麼啦」等文字內容,公然辱罵暱稱「聽說我叫 嘎嘎 」之告訴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蘇佳惠告訴被告張雅婷公然侮辱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意旨既認均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對被告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附卷為憑,依上規定,即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本件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