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約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戊○○複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告庚○○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約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當日列印之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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