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鄒忠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5356號)
(一)債務人駿陞成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邀同鄒忠憲、江俊德為連帶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捌拾捌萬元整。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99年10月22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應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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