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530號聲請人即原告 張梨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張惠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時雖於起訴狀記載本件起訴之原因事實即被告房屋頂樓之遮雨棚越界,致其屋頂牆面髒汙而受有損害等語,惟究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惟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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