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404號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朱少盟
被告 莊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常(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
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