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竹小字第43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邱郁婷 林瀅瀅 被告CATULINJOSEFAMARIELPALLANGGOY傑莎法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