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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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373號上訴人即原告基隆市立暖暖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單益章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啟孝 律師(即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000室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35,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