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6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6714號聲請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請釋明票面金額十萬元本票之正確利率(聲請狀上利率與票載利率不同)。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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