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聲請人即原告 何百欣 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 何百川
何信諭特別代理人 侯秀妃 相對人即被告 黃鉦堤
黃淑容 黃淑娟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錦堂 相對人即被告 何春美
何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侯秀妃為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被告何信諭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因被告何信諭有右側偏癱、無法表達意見及溝通情形,即難認有訴訟能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主張由何信諭之母親擔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本件經查詢被告何信諭病情,經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以民國107年10月29日桃醫醫字第1071913713號函回覆:病患(即何信諭)住院治療中,目前右側偏癱、無法表達意見及溝通,且行動受限,宜積極復健治療等語。堪認被告何信諭無訴訟能力,是原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應予准許。又被告何信諭之母親侯秀妃具狀表示同意擔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認為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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