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宋宥霆 兼上一人之 宋宏仁 法定代理人上列原告對被告 宋杏元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