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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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7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6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賢 」之成年男子所騎乘車號0000000號藍色重型機車(係甲○○所有,於民國96年7月16日晚上7時許至翌日凌晨0時許,在高雄縣○○鄉○○村○○○街○○號附近失竊)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於96年7月17日凌晨0時許,在高雄縣○○鄉○○○路○○○號附近收受使用。嗣警於96年7月17日清晨
2時5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號前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96年7月30日死亡,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明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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