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91號原告 江宗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圭拉商寰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68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60元(計算式:1440×2/3=96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0000-000=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