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儲銀菊 被告 李碧蓮 被告 簡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84,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