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黃南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邱法儒┌──────────────────────────────────────────┐│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巨柏文化事│臺灣銀行嘉│107年8月31日│21,121元│AK0000000│受款人:黃│││業有限公司│義分行││││南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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