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基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基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基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4月18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鄧基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8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4月1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附表:受刑人鄧基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6次)│├──────┼───────────┼───────────┼───────────┤│犯罪日期│104年5月7日│104年4月中旬某日│104年5月6日、104年5月8│││││日、104年5月3日、104年│││││5月9日、104年5月9日、│││││104年5月12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739號等│19739號等│19739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2日│106年2月22日│106年2月22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決├────┼───────────┼───────────┼───────────┤││判決確定│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13日│106年3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434號│5434號│5434號│└──────┴───────────┴───────────┴───────────┘┌──────┬───────────┬───────────┬───────────┐│編號│4│5││├──────┼───────────┼───────────┼───────────┤│罪名│轉讓禁藥│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8日│104年4月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9739號等│19739號等││├─┬────┼───────────┼───────────┼───────────┤│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22日│106年2月2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3月22日)│年3月22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決├────┼───────────┼───────────┼───────────┤││判決確定│106年3月13日│106年2月22日││││日期││(不得上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得易勞││├──────┼───────────┼───────────┼───────────┤│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435號│54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