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6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6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6786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介非訟代理人 陳振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立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王立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有誤,故請提出記載與本件事實相符之聲請狀。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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