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祥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許家祥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行為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罪質,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內,並參考受刑人於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部分,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強制換頁==========受刑人許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醫療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9罪)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11月27日至110年12月6日(9次)111年5月18日至111年5月23日111年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21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553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2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號112年度易字第728號判決日期111.10.06112.01.19112.06.29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52號112年度金簡字第16號112年度易字第7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08112.02.24112.07.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0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118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37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81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840號==========強制換頁==========受刑人許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新臺幣40000元犯罪日期109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3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83號判決日期113.01.25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5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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