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70號原告 彭勇志 訴訟代理人 徐枝園 被告 黃立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準備程序曾經受命法官於民國
107年7月13日宣示終結,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70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然因本件尚有調查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