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智傑 代理人 魏其村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智傑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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