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二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
  複 代理人  關維忠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五一號被告甲○○涉嫌恐嚇案
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涉有恐嚇犯罪嫌
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
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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