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53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秉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秉男於民國93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08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9月20日止累計12,681元正未給付,其中12,092元為本金;487元為利息;1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5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秉男│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2092││9月21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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