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1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汪恒善 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8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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