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上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簡上字第4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下午3時,在第十法庭審理,於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簡婉倫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