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2所示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所處之刑(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20號判決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6年1月11日13時許│96年2月3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4││││小時內某時許至96年2月5日13││││時許回溯24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10號│95年度毒偵字第4676、4677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22號│96年度訴字第2620號││實├───┼─────────────┼─────────────┤│審│判決│96年4月30日│96年8月24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22號│96年度訴字第2620號││定├───┼─────────────┼─────────────┤│日│確定│96年7月2日│96年9月10日││期│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援用本院96年度訴字第2620號││││判決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又15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