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國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犯罪時間應更正為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日凌晨零時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一00年十月二十日凌晨零時許)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
列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林國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係為施用毒品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惟未及
施用即遭查獲,持有毒品之數量不多,及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兼衡其品行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褐色粉末一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
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無誤,有該中心一0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出具之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一紙在卷足憑(毒偵字卷第四十之一頁參照),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復與其外包裝袋一個沾黏不可分離,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與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裝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包裝袋一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由本院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第二級毒品│壹包(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MDMA│重零點貳│0年度青保管字第一四五八號││││伍貳叁公│編號1││││克、淨重│││││零點壹貳│││││捌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零貳公│││││克)││├──┼─────┼────┼─────────────┤│二│承裝上開第│壹個│同上│││二級毒品M│││││DMA之包│││││裝袋│││└──┴─────┴────┴─────────────┘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179號被告林國偉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國偉於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日凌晨零時許,在位於臺北市○○街之酒店內,以每顆新臺幣五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粉末一包而持有之;嗣為警於同日凌晨三時二十分許,在臺北市○○區○○街○○號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粉末一包(總淨重約0.一二八五公克,驗餘淨重0.一二0二公克)。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林國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搖頭丸粉末一包;㈢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一份。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二項之罪嫌。扣案之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檢察官郭力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意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