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089號原告 葉雯雯 被告 林孝宸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原刑事判決部分,業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羅郁婷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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