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38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389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5月8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謝明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98年4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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