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683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玉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互助會之完整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