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509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司票字第1509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