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傑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3月、8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於民國104年
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因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891號判決駁回上訴,因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488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1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0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4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5月2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
4月1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