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廣澤選任辯護人李柏洋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7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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