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煒捷 (原名 王兆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56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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