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74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卓士雄 債務人豐海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王麗君人債務人 王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柒拾陸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1│新台幣│自民國107年│2.67%│自民國107年8月31日起至清│││6,890,000│7月30日起至││償日止│││元│清償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07年│2.67%│自民國107年9月3日起至清│││9,789,968│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元│償日止│││├─┼─────┼──────┼────┼────────────┤│3│新台幣│自民國107年│2.67%│自民國107年10月3日起至清│││1,084,236│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元│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