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30號

原告 王姿喬

被告 林敬斌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原金訴字第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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