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187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AISONNARONGRIT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金額為新臺幣100,212元,惟本票上之金額為新臺幣100,029元,請具狀表明正確之聲請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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