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責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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