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戊○○、己○○、丁○○、庚○○、甲○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264,000元(即120平方公尺×2,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六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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