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家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 葉盼娣 相對人 賴敬宏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家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2年度家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茲聲請人具狀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珮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