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燦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燦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燦輝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2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相關案卷資料,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於106年2月24日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附表:受刑人王燦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10月│││││(共18罪)│├────────┼──────────┼──────────┼──────────┤│犯罪日期│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07日、103年│││││12月08日、103年11月0│││││4日、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26日、103年│││││12月05日、103年12月0│││││9日、103年12月06日、│││││103年11月09日、103年│││││11月10日、103年11月0│││││7日、103年11月07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1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4日、│││││103年11月22日、103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2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4年度偵字第126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8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3月31日│104年03月31日│105年10月05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04月21日│104年04月21日│105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66號│104年度執字第2867號│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已執畢)│(已執畢)│(編號3至14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轉│││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讓罪、明知為禁藥而轉│││)│)│讓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5年10月│有期徒刑9月│││(共11罪)│(共4罪)│(共7罪)│├────────┼──────────┼──────────┼──────────┤│犯罪日期│103年12月10日、103年│103年12月14日、103年│103年12月15日、103年│││12月05日、103年12月1│12月23日、103年12月2│12月17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5日、│2日、103年12月14日│0日、103年11月17日、│││103年11月21日、103年││103年12月05日、103年│││11月23日、103年11月1││12月18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1月17日、││1日│││103年12月02日、103年│││││12月02日、103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4年度偵字第1267│、104年度偵字第1267│、104年度偵字第1267│││號│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107、1108、1109、│、1107、1108、1109、│、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110、1111、1112、11│1110、1111、1112、11││││13號│13號│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05日│105年10月05日│105年10月0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編號3至14經本院以│(編號3至14經本院以│(編號3至14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107、1108、1109、│、1107、1108、1109、│、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110、1111、1112、11│1110、1111、1112、11│││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罪)│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6年(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12月13日、103年10│103年12月19日│103年12月19日、103年12月│││月20日││0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4年度偵字第1267號│、104年度偵字第1267│104年度偵字第126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10││││1107、1108、1109、1110│、1107、1108、1109、│7、1108、1109、1110、111││││、1111、1112、1113號│1110、1111、1112、11│1、1112、1113號│││││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05日│105年10月05日│105年10月0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編│││編號3至14經本院以105年│(編號3至14經本院以│號3至14經本院以105年度上│││度上訴字第1097、110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訴字第1097、1107、1108、│││1108、1109、1110、1111│、1107、1108、1109、│1109、1110、1111、1112、│││、1112、1113號判決定應│1110、1111、1112、11│11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3年11月07日│103年11月19日│103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4年度偵字第1267│、104年度偵字第1267│104年度偵字第1267號│││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107、1108、1109、│、1107、1108、1109、│1107、1108、1109、1110││││1110、1111、1112、11│1110、1111、1112、11│、1111、1112、1113號││││13號│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05日│105年10月05日│105年10月0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編號3至14經本院以│(編號3至14經本院以│編號3至14經本院以105年│││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度上訴字第1097、1107、│││、1107、1108、1109、│、1107、1108、1109、│1108、1109、1110、1111│││1110、1111、1112、11│1110、1111、1112、11│、1112、1113號判決定應│││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徒刑10年10月)││└────────┴──────────┴──────────┴───────────┘┌────────┬───────────┬───────────┬──────────┐│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5年││├────────┼───────────┼───────────┼──────────┤│犯罪日期│103年11月22日│103年12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3年度偵字第11127號、││││104年度偵字第1267號│104年度偵字第126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107、1108、1109、1110│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號│、1111、1112、11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05日│105年10月0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3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2月15日│105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否,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106年度執他字第106號(││││編號3至14經本院以105年│編號3至14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097、1107、│度上訴字第1097、1107、││││1108、1109、1110、1111│1108、1109、1110、1111││││、1112、1113號判決定應│、1112、11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