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42號聲請人弘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5月2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宛儒┌──────────────────────────────────────────────────────┐│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禾町科技有限公司林│華南銀行中正分行│97年3月31日│158,110元│OC一三九0二五│││1│ 永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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