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告 張瓅今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鳳美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600元,應徵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9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黃聖心